莊士機構國際企業管治報告書

董事會之授權

(i) 董事委員會

本公司已成立四個委員會,分別為審核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企業管治委員會(「管治委員會」)。此等委員會之成立均訂有明確之職權範圍,其清楚界定委員會之權力及職責。

(ii) 管理職能

董事會已界定留待董事會全權批准之事項及交由執行管理層處理之事項。所有執行管理層人員已予界定明確之職權範圍,特別是在何種情況下應向董事會匯報及事先取得批准。所有給予執行管理層之授權均定期予以檢討,確保授權仍屬恰當。